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东、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公司、船长、造船厂,以及500总吨(GT)及以上悬挂香港、新加坡或澳大利亚船旗并停靠欧洲经济区(EEA)或英国港口或锚地的船舶。
凡悬挂香港、新加坡或澳大利亚旗的船舶,在停靠欧洲经济区(EEA,包含欧盟成员国、挪威和冰岛)或北爱尔兰港口时,必须确保船上携带针对IHM符合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的附加说明(Addendum)。
欧盟《船舶回收法规》(EU Ship Recycling Regulation,简称EUSRR)自2020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所有现有船舶。根据该法规,悬挂非欧洲经济区(第三国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EEA区域港口时,需在船上持有最新版本的《有害物质清单》(Inventoryof Hazardous Materials,IHM)及由船旗主管机关认可的、根据EUSRR签发的IHM符合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英国脱离欧盟后,进入英国港口的船舶也仍需满足上述要求。
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er,LR)可以签发IHM符合声明,但该声明不能直接代表香港、新加坡或澳大利亚船旗主管机关。因此,每个船旗主管机关均已准备了标准的(非船舶特定)官方支持函件(Covering Letter),此函件应随LR签发的符合声明一并置于船上。该函件用于向港口国检查官(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s)表明,船旗主管机关认可由其授权的船级社(Recognised Organisations,RO)开展IHM审批、验证及认证工作。
对于拟由LR进行IHM认证的香港、新加坡或澳大利亚籍船舶:
一旦船舶符合认证要求,LR将在签发符合声明的同时提供相应主管机关的官方支持函件。这些函件可通过LR Client Portal平台,在相关国家文件的船舶回收(Ship Recycling)栏目内下载。
对于已由LR完成IHM认证的香港、新加坡或澳大利亚籍船舶:
如果尚未收到上述主管机关官方支持函件,也可通过LRClient Portal平台,在相关国家文件的船舶回收栏目内下载。
注:
- 为明确起见,北爱尔兰是指英国不包括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的地区。 船舶回收事务须遵守《爱尔兰/北爱尔兰议定书》(Protocol on Ireland/Northern Ireland)。
- 在船舶回收法规的适用范围内,北爱尔兰港口和锚地被视同为EEA港口和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