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 (IMO) 通过了关于使用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要求的《防污公约》附则 VI 修正案。该修正案在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1 届会议上以 MEPC.385 (81) 号决议通过,将于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
在用燃油取样点
继 2022 年第 02 号船级社通告后,IMO 决议 MEPC.385 (81) 包含一项细微修订:使用高闪点气体燃料 (如氨) 的船舶无需安装或指定在用燃油取样点。修正案还对《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 补充文件的格式进行了小幅调整,新格式将在修正案生效后船舶证书下一次换发时启用。
燃油质量要求
由于取样点是控制燃油硫含量的验证机制组成部分,针对低闪点燃料和气体燃料新增了以下要求:
适用于《防污公约》附则 VI 检验与认证要求的船舶 (4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固定和浮动钻井平台及其他平台),若在 2025 年 8 月 1 日或之后接收并随后使用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须要求燃油供应商提供包含以下信息的燃油交付单 (BDN) :
- 接收燃油的船舶名称及 IMO 编号
- 接收燃油的港口
- 燃油交付日期
- 燃油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 燃油产品名称
- 燃油数量 (以公吨计)
- 通过适用方法测定的燃油密度 (含温度参数)
- 供应商签署的声明,证明该燃油符合《防污公约》附则 VI 第 18 条规定的燃油质量要求
- 通过适用方法测定的船上使用燃油硫含量,或声明经测试硫含量低于 0.001% (质量百分比)
建议后续步骤
接收低闪点燃油和气体燃料的船上工作人员应意识到需要获取燃油供应单 (BDN),包括所需信息和声明。此类燃料的供应商也应同样意识到有必要提供此类燃油供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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