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船东、船舶经营人及船舶管理公司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2009 年通过的《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船舶循环利用公约》(简称 HKSRC 或《公约》)将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起正式生效。
悬挂缔约国旗的船舶,以及位于缔约国境内的船舶拆解设施,须符合该公约的相关要求。《公约》旨在确保船舶拆解过程的安全性、环保性及责任合规性。
公约适用范围
HKSRC 适用于总吨位 500 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及新建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动装置、浮动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FSU)、浮式生产储卸装置(FPSO)、以及已拆除设备或被拖带的船舶。
不适用于以下类型船舶:军舰、军辅船及用于政府非商业目的的船舶。
核心要求
1. 危险物质清单(IHM)
- 所有新建船舶交付时必须配备经批准的《危险物质清单》(IHM),并持有有效的 HKSRC 相关证书。
- “ 新建船舶 ” 定义如下:
- 建造合同签订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或之后;
- 如无建造合同,则龙骨铺设或达到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或之后;
- 或交付日期为 2027 年 12 月 26 日或之后的船舶。
现有船舶(自 2030 年 6 月 26 日起)
现有船舶必须在整个运营生命周期中建立并维护《危险物质清单》(IHM),并持有有效的 HKSRC IHM 认证证书。
注意:HKSRC 的认证要求是对欧盟《船舶回收法规》(EU SRR)及英国《船舶回收法规》要求的补充。
2. 最终检验与回收准备证书
计划进行回收的船舶在开始回收作业前,须接受最终检验,并获得《国际回收准备证书》(International Ready for Recycling Certificate)。
3. 船舶回收设施
相关回收设施必须获得授权,并持有《船舶回收授权文件》(DASR)。
回收法规的适用关系
自 2025 年 6 月 26 日起,全球将有两项与船舶生命周期末端回收相关的重要法规生效:
- 《2009 年香港国际公约》(HKSRC)
- 《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管控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处置,要求在出口废物前获得接收国的 “ 事前知情同意 ”。
即便船舶已符合 HKSRC 要求,若其最终航次前往的回收设施所在国并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仍有可能违反《巴塞尔公约》的相关规定。
因此,目前在《香港公约》与《巴塞尔公约》之间的法规适用上存在一定法律不确定性,亟需明确两者的适用优先级。
IMO 现阶段发布的指导文件包括
- HKSRC.2 / Circ.1 :关于执行《香港公约》与《巴塞尔公约》在船舶越境回收方面的临时指导;
- 常见问题解答(FAQs):对船舶回收法规交叉问题的解释说明。
我们如何为您提供支持
劳氏船级社(LR)可通过多项定制化服务,协助您满足 HKSRC 的合规要求,包括:
- IHM Part I 认证:通过 LR 认可的服务供应商协助编制 IHM 并签发《国际 IHM 证书》;
- 最终检验与回收准备认证:执行最终检验,并签发《国际回收准备证书》;
- 船舶回收设施认证:在获得主管机关授权的前提下,依据 HKSRC 要求对船舶回收设施进行认证;
- 回收设施合规咨询服务:为船东、运营商和回收场提供公约义务解读和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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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orySupport@l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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