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通过消除市场壁垒,增加可持续替代能源的使用
包括要求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欧盟以及挪威和冰岛)以及商业主体采取行动。到2025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必须提交本国政策框架,其中包含本国逐步建设基础设施,以支持可再生和低碳燃料应用的目标。
该条例的意图是确保不会因为缺乏交付基础设施,阻碍对于脱碳必要的替代能源的应用。该条例通过这种方式支持船东和船舶经营人遵守FuelEU Maritime条例。
《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条例》(“AFIR”)涵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海运业的某些特定方面(包括航运和内陆水道)。AFIR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内的大型港口(包括沿海和内陆港口),涵盖已建立的全欧交通网络(“TEN-T”)中的核心港口。
根据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正在修订现有的《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指令》(2014/94/EU号指令),重订后将成为欧盟条例。
预计生效日期:
2025年1月1日
成员国将根据AFIR制定本国的政策框架,包括特定燃料的部署计划。
AFIR将要求强制性提供岸电设施,并制定技术规范,以实现岸电的标准化。
该条例还包含有关氢、甲醇和氨供应,以及用于充电的电力供应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适用范围:所有5,000总吨以上、进入欧盟港口的船舶
要求做好准备,以便下列船舶在停泊时可以使用岸上电力:
- 客船,包括滚装客船、高速客船和邮轮
- 集装箱船
为此,成员国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海运港口:
到2030年1月1日:配备充足的岸电设施,能够满足过去三年内集装箱船和客船年均停靠数量的至少90%的需求。
到2030年1月1日:在TEN-T核心港口配备适当的LNG加注点。LNG可以根据实际市场需求而非规定性条款供应,这意味着承认LNG属于过渡性燃料,而非长期解决方案。
内陆港口:
到2025年1月1日:所有TEN-T核心港口至少配备一个岸电装置。
到2030年1月1日:所有TEN-T综合性港口至少配备一个岸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