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该条例涵盖二氧化碳排放、装运货物、海上航行里程和航行时间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该条例适用于前往、离开欧洲经济区港口(包括欧盟以及挪威和冰岛)以及在欧洲经济区港口之间执行商业航次的所有船舶(不论悬挂哪国船旗),要求向中央数据库提交经核查的船舶年度排放报告,并按船舶进行年度公开数据披露。
该条例适用于5,000总吨以上(有某些例外,见下文),前往、离开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管辖的港口以及在这些港口之间执行一次或多次航行的船舶(不论悬挂哪国船旗),要求监测每个航次和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其他参数,包括装运货物数量、海上航行里程和航行时间。
适用范围
该条例仅适用于商业航次,即船舶出于商业目的在欧盟港口停靠卸货或装货、空船行驶、载客或下客。为加注、船员下船、补给、进干船坞、维护、进安全港等目的停靠欧洲经济区港口的航次不适用监测和报告要求。
免于适用欧盟MRV条例的船舶包括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捕捞或加工鱼类的船舶、原始建造的木船、不以机械动力推进的船只以及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海洋工程船被分类为“其他船舶类型”,主要包括辅助船、近海补给船、挖泥船和钻井船。建议不针对运行和活动属于欧盟MRV条例适用范围的此类船舶制定MRV规则,因为尽管这些船舶从事客运和货运,但是很少遵循“传统”的海上运输规则。
支持‘海洋工程活动’的船舶运行和活动不在欧盟MRV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在该解释中,‘海洋工程活动’指与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的勘探或开采相关的活动,还包括实际的勘探或开采工作。
监测和报告要求适用于停泊和海上的船舶,包括在欧洲经济区港口停泊但是并未进行货物作业,而是仅将燃料用于酒店业务的船舶。
在报告期内执行300个以上航次,或者在报告期内所有航次的起始港或终点港均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管辖的港口的船舶被免除按航次监测上述信息的义务。
该条例适用于5,000总吨以上(有某些例外,见下文),前往、离开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管辖的港口以及在这些港口之间执行一次或多次航行的船舶(不论悬挂哪国船旗),要求监测每个航次和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其他参数,包括装运货物数量、海上航行里程和航行时间。欧盟MRV条例定义的成员国见下表:
欧洲经济区内的欧盟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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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 比利时 | 保加利亚 | 克罗地亚 | 塞浦路斯 |
捷克 | 丹麦 | 爱沙尼亚 | 芬兰 | 法国 |
德国 | 希腊 | 匈牙利 | 冰岛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拉脱维亚 | 列支敦士登 | 立陶宛 | 卢森堡 |
马耳他 | 荷兰 | 挪威 | 波兰 | 葡萄牙 |
罗马尼亚 | 斯洛伐克 | 斯洛文尼亚 | 西班牙 | 瑞典 |
表1:欧洲经济区内的欧盟国家
上述‘欧盟区域’完全适用欧盟法律,区域内的港口属于欧盟MRV条例的适用范围。此外,包括欧盟九个最偏远地区(亚速尔群岛、马德拉群岛、加那利群岛、瓜德罗普岛、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岛、马约特岛、圣马丁岛和留尼汪岛)的停靠港。不适用欧盟MRV条例的国家和属地见表2。
不符合欧洲经济区停靠港条件的欧洲经济区海外国家和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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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 |
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巴泰勒米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 |
阿鲁巴、博奈尔、萨巴、圣尤斯特歇斯、库拉索、圣马丁 |
斯瓦尔巴群岛 |
表2:不符合欧洲经济区停靠港条件的欧洲经济区海外国家和属地
我们提供的服务
我们的核查服务旨在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遵守MRV条例的风险,使贵公司感到放心。我们是全球受信赖和经验丰富的核查机构,贵公司可以放心,贵公司的数据绝对安全。
监测计划评价
作为经验丰富的认可核查机构,我们可以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监测计划评价。我们将与贵公司共同评价贵公司的监测计划,以确保合规。我们的评价结果将以监测符合性评价报告的形式提交。
排放报告核查
我们可以按要求对贵公司的船舶进行年度排放核查,与贵公司共同核查数据和信息,以出具合规文件。核查完成后,我们将向贵公司提交最终核查报告和合规文件。
核查前漏洞分析
我们将对贵公司的监测计划或排放报告进行有益的漏洞分析。该分析可以根据贵公司的具体需求定制。比如,我们可以重点关注特定区域,或采取整体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将识别存在的漏洞,为贵公司的方法提供信心,铺平合规道路。
重要期限
- 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欧盟委员会和相关船旗国提交经核查的排放报告;
- 2019年6月30日之后,进行相关报告期的有效合规文件核查;
- 每年的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公布船舶排放报告。
从未停靠过欧洲经济区港口,因此没有经认可的监测计划或合规文件的船舶仍被允许在欧盟从事贸易,但是需要在首次停靠之后的两个月内编制监测计划,并提交报告期内的本航次报告。
港口国监督(PSC)机构将检查船上是否携带合规文件。如果没有,船舶将被认定不遵守法律,遭受罚款甚至扣留(具体由成员国决定)。
船东和船舶经营人应该做什么?
船东和船舶经营人应尽快向劳氏船级社的Emissions Verifier(排放核查师)系统提交材料,以便劳氏船级社有充足时间发现任何错误或不实陈述。
数据应以证明信息‘证据包’的形式补充,以便完成核查工作。有关证据包中应提供的详细信息,见Emissions Verifier门户网站。
认可
劳氏船级社获得希腊认可公司(E.S.Y.D)认可,该认可完全有效。作为依照ISO 14065的要求获得认可的核查机构,贵公司可以放心,贵公司的数据将由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核查。
更多信息
应当监测、报告和提交的数据
每家公司均应编制船舶特定监测计划,用于收集和监测每个航次或每年的数据(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整个船队的计划内容可以相似或标准化,因此可以将计划分为船舶特定部分和整个船队部分。
监测计划为电子文件,其中描述船舶用于监测必要参数和船舶特定信息的管理体系。船上不要求携带监测计划。监测计划的内容见表3。
基本数据 | 活动数据 | 数据缺口 | 管理 |
船舶识别 | 方法和程序:燃料消耗监测、强度和不确定性 | 燃料消耗 | 检查监测计划的充分性 |
公司信息 | 计量设备的质量保证 | 航行里程 | 控制活动,比如IT系统 |
排放源和燃料类型 | 航次和航程完成程序 | 装运货物 | 内部数据审查 |
排放因子 | 装运的货物/乘客和海上航行时间 | 海上航行时间 | 纠正措施 |
完成程序 | - | - | 外包活动和文件记录 |
应当监测和报告的参数包括:
- 出发港和到达港,包括出发和到达的日期和时间
- 消耗的每类燃料的数量和排放因子
- 二氧化碳排放量
- 航行里程
- 装运货物
- 海上航行时间(不包括停泊时间)
- 运输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海上和港口消耗的每类燃料的数量应当分别报告。
根据下列船上排放源监测二氧化碳排放:
- 主发动机
- 辅助发动机
- 燃气涡轮机
- 锅炉
- 惰性气体发生装置
二氧化碳排放可以根据燃料消耗量和国际海事组织提供的相关燃料的默认排放因子计算,或根据直接排放监测结果计算(使用相关排放因子反算燃料消耗量)。作为监测计划的一部分,企业可以从以下四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监测每个被监测燃烧源的燃料消耗。
- 方法A——使用燃料交付单(BDN)和定期燃料舱盘点(使用装运货物作为燃料的船舶除外)
- 方法B——加注燃料舱监测
- 方法C——在相关燃烧过程中安装流量计(包括LNG运输船上的气体流量计)
- 方法D——直接排放计量
允许组合使用上述方法,因为可以提高特定燃烧源二氧化碳排放计量的准确性。这些监测方法基于目标制定,使船东和经营人能够尽可能利用船上的现有系统,无需投资购买可能很昂贵的新系统。
燃料强度还需要通过燃料交付单或船上计量系统确定。企业也可以通过独立燃料分析确定燃料强度。
报告期采用自然年度。对于出发和结束时间跨越两个自然年度的航次,应将监测和报告数据纳入第一个自然年度核算。比如,2018年12月21日开始至2019年1月10日结束的航次纳入2018年的报告。
首个监测期开始时,建议纳入在上年度开始但是在首个监测期完成的航次。
‘企业’(即国际安全管理合规文件持有人)每年必须提交有关每艘船舶在上个自然年度活动情况的船舶特定排放报告,其中应当包含船舶的技术效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MEPC.231(65)号决议制定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或估计指数值(EIV),如适用),以及表5所列参数的汇总数据。表5中的参数必须每年报告。
排放报告应提交第三方认可核查机构核查。经核查的报告提交欧盟THETIS MRV平台。
成员国(和船旗国)将收到和/或可以查阅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排放报告和合规文件。
- 核查包括检查和独立确认下列方面的信息:
- 企业识别、船舶以及监测和报告系统,包括流程设计、系统、风险和控制(相关信息应在监测计划中概述和提及);以及
- 二氧化碳排放和运输工作监测和报告,包括提供有关每个航次燃料、航行里程、时间和装运货物的报告数据点的证据的文件、证明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文件以及证明恰当计算、汇总和合并数据的文件。
是否有相关指引?
下列渠道可提供有用的指引:
- European Commission FAQ's
- EMSA
- 劳氏船级社MRV条例船东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