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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规

欧盟 Fit for 55

FuelEU

加速海运行业向可持续和低碳燃料的转型。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使用替代燃料。

准备应对FuelEU | 海运业能源转型指引

 

为推动实现净零排放目标,欧盟提倡使用可再生和零碳燃料,要求5,000总吨以上船舶在停泊时使用岸电。这是欧盟到2050年将航运业的年温室气体强度在2020年的基础上减少80%的计划的一部分。

名为FuelEU的法律要求船舶监测和报告船用能源的温室气体强度,对不合规者处以罚款。船舶必须采用FuelEU监测计划规定的方法,按照一年中的数个期限,跟踪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FuelEU Maritime条例介绍

FuelEU Maritime要求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在海洋运输中加快采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并要求在港口停泊2小时以上的船舶使用岸电。

该条例(Regulation (EU) 2023/1805)由欧盟出台,目标是到2050年,大幅减少船上温室气体排放。该条例是旨在减少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的实质性部分。此外,该条例通过增加对于可再生和低碳燃料的需求,向船舶经营人和燃料生产商提供法律确定性。

FuelEU如何运作?

FuelEU适用于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以2020年为基准,制定了减少船用能源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强度的目标。下图显示了五年间隔期的减排目标: 

上图:船用能源温室气体强度在2020年的基础上减少的比例(%)

‘温室气体强度’衡量的是任何给定年度1-12月的船上排放总量(按二氧化碳当量计),根据 EU MRV项下报告的燃料消耗量和所使用燃料的排放因子计算,涵盖从生产、运输、加注到终端使用(“从油井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中的排放(见Annex I of FuelEU)。请使用 LR Emissions Verifier跟踪贵公司船舶的排放情况和制定监测计划。

FuelEU提倡使用低碳或零碳燃料,但是不限定技术。对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最合适、能够减少船用能源温室气体强度的任何技术和燃料组合都可以使用 。

短期内,风力辅助、优化航程和高效螺旋桨都可以提高航行效率。在中长期内,温室气体强度极低的低碳或零碳燃料将产生最大影响。

如果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使用的能源未能实现在2020年基础上的减排,将面临罚款。

岸电 

为大幅减少在港口停泊期间的船上排放,自2030年起,客船和集装箱船在停靠欧盟大型港口期间必须接入岸电,自2035年起,在停靠所有欧盟港口期间必须接入岸电。

采用零排放技术的船舶在停泊期间无需接入岸电,短时间停泊(不到2小时)也无需接入岸电。在港口违规的,将被处以罚款。

RFNBOs

自2025年1月1日起,欧盟委员会将监测和鼓励使用非生物源可再生燃料(“RFNBOs”),又称电制燃料,包括电制柴油、电制甲醇、电制LNG、电制氢、电制氨、电制LPG和电制二甲醚。 

如果在203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RFNBOs在条例范围内的燃料使用总量中的占比低于1%,则自2034年1月1日起,RFNBOs占比必须达到2%的子目标。

灵活性合规机制

为最大限度地遵守FuelEU和减少罚款,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可以存入或借用温室气体强度储蓄,或者集合船队内或船队之间的储蓄。此类方法称为“灵活性合规机制”。

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可以在任何年度存入高于合规水平的船舶未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供该船舶在下个报告期使用,也可以将某艘船舶未使用的排放量汇集到与低于合规水平的其他船舶组成的共同集合中。集合可以在一个船队内或者订立合同协议的船队之间运用。尽管单一船舶可以使用不同的核查机构,每个集合必须委托同一核查机构。

对于在任何年度不合规的船舶,可以如上文所述集合船队中其他船舶的未使用排放量,或者,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可以借用该船舶在下个报告期的未使用排放量。但是,如果选择该方式,必须从该船舶的下个报告期中归还超额排放量,外加10%的附加量。

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需要做什么?

船舶的ISM公司/合规文件持有人负责FuelEU合规工作。经营5,000总吨及以上、在欧洲经济区港口停靠的货船或客船的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每年需要完成下列工作:

8月31日之前,编制监测计划,并提交核查机构批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依照监测计划收集和报告数据(按下列比例计算):

  • 在两个欧洲经济区停靠港口之间的航次中以及在欧洲经济区港口停泊期间能源使用量的100%(按从油井到使用计算);
  • 在欧洲经济区与非欧盟港口之间的航次中能源使用量的50%。

2026年6月30日之前,为船舶取得有效的FuelEU合规文件。

给船东和船舶管理人的建议
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需要做什么?

船舶的ISM公司/合规文件持有人负责FuelEU合规工作。经营5,000总吨及以上、在欧洲经济区港口停靠的货船或客船的船东、管理人或租船人每年需要完成下列工作:

8月31日之前,编制监测计划,并提交核查机构批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依照监测计划收集和报告数据(按下列比例计算):

  • 在两个欧洲经济区停靠港口之间的航次中以及在欧洲经济区港口停泊期间能源使用量的100%(按从油井到使用计算);
  • 在欧洲经济区与非欧盟港口之间的航次中能源使用量的50%。

2026年6月30日之前,为船舶取得有效的FuelEU合规文件。

我们的解决方案

利用劳氏船级社的专业知识改装船舶,以减少排放,以及改用低碳燃料,以实现更可持续的未来和符合FuelEU目标。所有这些均可通过一套可服务的解决方案实现。

利用劳氏船级社的能源管理组合监测和核查排放情况,确保贵公司履行FuelEU义务,对未来充满信心。